
梗概
A到B的住处缔结盟约,第一天路上只花10分钟,第二天却认为路途需花10小时,于是大早出发,傍晚到达却没碰上B,因为B等不及已在半小时前出发前去找 A, A于是返回住所,(事实上A在出发途中家门口已与B碰面,可A未认出,对曰:我有急事,须前行。b无奈,只好在a家等其归加以解释)a回家后大悟,前去找 b,可在楼梯上摔倒,痛不能语。与此同时B已不耐烦,虽处隔壁,却不知晓a的情况,遂扬长归去。双方擦肩而过。
关系
A与B,可看作两个自由的主体,小到独立的个人,大到国家、团体。双方签订合约,即建立一种关系,抑或在某一问题上达成共识。而个体处在社会中,则是不断 与他人沟通,达成共识,签订有形或无形的合约以建立有形或无形的关系的过程(包括约会、课堂问答,甚至外交峰会等等)。主体之间建立关系有时很容易,只要 10分钟,而有是却极为困难,10小时、10天、甚至10年都不易成功。最后的擦肩而过,冥冥中似有命运驱使,造化弄人,其实是a,b自身行为所决定,主 体之间缺乏足够沟通,才会导致最终的失败。
在每种关系的缔结中,总需要有相对主动的一方积极推进,另一方积极接收。A前去找b,费尽心思,来回周转,甚至受伤,可见是缔结主动的一方,而B亦未坐以 待毙,在未达到期许的状态后同样采取行动,并加以时日等待。只可惜a并未提前告知b到达时间,在途中碰到也未相互详细解释各自行动原因(抑或解释不清), 而当a最终恍然大悟前去找b时,b的情绪已转为悲观,放弃坚持与a建立关系的行动,盟约自然无法缔结。
时间的错乱
两次关系的建立,差别如此之大,为何A第二次需要在路上花费10小时之久?仔细推理,会发现,在a到达b住处半小时前b已出发寻a,同时在a刚出发时与其 遇上,则可设想:b在道路上费时10分钟,两人碰面交谈10分钟,a在从家门口到达b的住处亦花10分钟,则时间刚好吻合,也与前一天常理一致。(当然时 间只有象征意义,并不单单表示确定的具体实际)所以可得出推断,a实际可能是临傍晚才出发,而从早晨直到傍晚,都处于出发的准备阶段。从a到b的住所的道 路,也是通往盟约缔结的道路,也就是双方建立关系的过程。
A的心理
而在第二次缔结的准备阶段需要如此长的时间,a的心理又是如何?对于最终缔结关系这个目的的态度到底如何?
1, 或许出于对盟约的重视,需要各方面的准备,比如整理行装,组织语言,设想可能出现的问题,如何沟通等等,甚至a有一番周密的计划,比如先守株待兔,看b是 否会转向主动的一方,自动前来,若此构想失败,再自己动身也不迟。以至于最终需要如此长的时间。换种说法,是由于a对于第二次关系进一步的建立极度重视, 将问题细化、复杂化,才会将时间拉到如此之长。
而深入理解,或许是因为所谓的“目的颤栗”,即当想要达到某种期待的目的之前,会出现恐惧、担心、患得患失的心理,继而在潜意识中阻碍自身达到目的的行 动。另一种理解,则是由于双方个体缔结进一步的关系,标志着某种个体特征被外界接触、产生改变的可能,而个体的本身是孤独的,厌烦的,绝望的,排他的, (即克尔凯郭尔“孤独个体说”),缔结后这种孤独的状态即将被打破,从而产生排斥心理,需要长时间的挣扎。
2, 而当a在门口与b碰面时,a并未认出b,一方面同样因为自己的潜意识中的排他性,对与b相认实际上有抵触情绪(就如同我们有时在无准备的情况下碰到某个熟 人,明明有话想要与之交谈,想要缔结某种联系,但常常会装作没有看到),一方面是由于a本身对b有一个概念在心里,但a心里这个b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b 本身,两者的偏差造成a碰到b却未认出来,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异化。(就好比我们遇见多年未曾谋面的故人,常常有不曾相识之感。抑或朝思暮想的某个 人,真正亲眼见到,会发现其许多与自身设想不同的新的特质。)
然而a到了b的住所,并未稍作停留,立刻返回,是出于“in Angst wegen des Geschaeftes”,这种“对盟约的恐惧”,可解释为害怕不能缔结盟约,也可解释为害怕缔结盟约。两种心态或许相符相承,同时存在,可见a的矛盾心 理,既迫切希望与b达成某种关系,又害怕这种关系产生的后果。
至于a后来恍然大悟,意识到b本身与自身所理解的B的对应,前去解释,却摔倒。这种摔倒并不是自身愿意的,同时也是由于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结果,如果A不那 么急急忙忙,不那么紧张,或许就不会摔倒。如果A摔倒后意志还可以控制自身说话,可以叫喊,B亦不会离开。而自身的意愿与行为(主动或被迫的)并不一致, 才造成这样的遗憾,同时加重了局面混乱的程度。
最终的根结
对于这个充满宿命感的故事,或许只能惋惜,a和b没有缘分,总是阴差阳错。如果b继续耐心等待;如果之前a提前通知B到达时间;如果b在等待的过程中,早 一点采取主动的行动,早一点到达a处,a尚未出门,未进入紧张状态;如果他们在路途中可以打电话,可以及时沟通,都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形。这种假设看似是被 外界因素所阻碍了,是客观因素造成的,实际是双方自身心态和性格的原因。正是因为主体的沟通不足,主体对自身每一次等待和行动的判断互相不吻合,才会产生 最终的结果。
而这种双方行为的错位,意识的冲突正式日常生活中在与人建立某种联系时频频遇到的,即是一种日常的混乱,对于这种混乱我们只可以无奈的承受,然而乐观一点,还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去改善。
至于后续的发展,当然可以积极地看,如果B恢复对A的信心,恢复对这段即将缔结的关系的信心,或许走到半路又决定返回;如果B回到自己的住所,了解到A的 所作所为,仍可以电话,发邮件,甚至写信与之取得联系,重新约定时间地点签订合同;如果A伤势好转后,仍然不放弃与B签订合同,再一次前去,或许即可成 功。
当然也存在一种可能,这样的混乱将在双方主体中继续下去,直到最终的放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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